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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听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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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cm的不锈钢弹簧刀,与齐亮左胸的伤口痕迹吻合,可认定为自伤致死锐器。

床单儿的残片被鲜血浸透,符合心脏破裂的出血条件。

齐亮居住的寝室墙壁上,有着数之不尽的或大或小的斑驳凹点,可能就是那支14cm长的飞镖弄出来的。而且,这极有可能是他一种发泄方式。严重变形的大号保温杯里面发现了残余的液体工业酒精,对比局部性火灾很难对人体造成如此严重的烧伤,很难对局部现场破坏如此之强,基本可以确定为液体工业酒精为火灾中的助燃剂。齐亮很有可能

在自伤之后,没有彻底丧失行动能力之前,将一整杯的酒精倒在了被子上,从而加剧了火灾现象。

齐亮是一名化学系的学生,又是独居在二号寝室楼里面,所以他的寝室里面出现粉笔并不是奇怪的事情,无论这一盒儿粉笔是白色的还是彩色的。

沉默,当我这句话说出口之后,包括苏沫在内的所有人都陷入了沉默,他们盯着案发现场的照片,或吃惊、或费解、或皱眉、或叹气、无人言语。

见此,我只好继续做出补充:

一,刚才高队说过,交接的时候二队已经做过检测比对,弹簧刀和床单碎片上的血迹都是属于齐亮的。

二,在解剖检查的时候,我在齐亮的鼻孔中发现了少量的烟尘沉淀物,但是他的呼吸道以及肺部却没有,由此可以认定火灾发生时他已经死亡。

三,碳氧血红蛋白的测定中,也没有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的迹象。如此一来,就完全排除了火灾致死的可能。

结论,案件可定性为自杀,物证确凿,符合刑事侦查逻辑!

“疯子,将案件定性为自杀我基本也是赞同的,毕竟物证能够毫无破绽的串联起来,可你为什没有提及“火把”还有那本残缺的笔记?”苏沫问我。

“这正是我要说的重点。”

火把形饰品和笔记本,较之上述的任何证物都要重要,因为这起案件从各种角度来看都是符合自杀性质的,但偏偏证据链中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环——自杀动机。

根据现场的勘验以及法医物证检验结果,再结合上述所补充的三点,就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,师范大学火灾致死案,基本可定性为自杀。

“既然刑事调查和法医物证都支持齐亮是自杀的,那就剩下现场其他证物了,看看是否也能从逻辑的角度满足自杀结论?”苏沫说完,站了起来。

“我觉得是满足的。”现场我去过,尸检工作我也做了,因此我是有发言权的。

物证串联:

现场勘验结果证明,电炉子可确定为诱发火灾的根本原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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